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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應備文件 | 公認證應備文件

公認證-應備文件一覽表
公認證項目 應備文件 備註
房屋租賃契約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3. 房屋權狀或第一類謄本、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

本所可代為調閱第一類謄本,但費用須自負。

房屋/機關宿舍借用契約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3. 房屋權狀或第一類謄本、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機關財產清冊。

本所可代為調閱第一類謄本,但費用須自負。

土地租賃契約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3. 土地權狀或第一類謄本、地籍圖(如非整筆出借)。

本所可代為調閱第一類謄本,但費用須自負。

土地無償借用公證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3. 土地權狀或第一類謄本、地籍圖(如非整筆出借)。

本所可代為調閱第一類謄本,但費用須自負。

終止、解除、變更租賃契約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原契約及公證書。
  3.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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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移轉契約
  1. 出租人、承租人、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
  2. 原契約及公證書。
  3.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公證費用之計算,應自移轉時起至原契約期滿為止,依租賃契約之計算方法核定之。

買賣契約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3. 買賣標的權利證明,如:房屋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稅籍證明書); 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
  1. 本所可代為調閱第一類謄本,但費用須自負。
  2. 如買賣標的為讓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或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檢具買賣議案經特別決議通過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贈與契約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3. 贈與標的權利證明,如:房屋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稅籍證明書); 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
  1. 如欲處理身後事,應改立遺囑。
  2. 經公證之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撤銷。
  3. 本所可代為調閱第一類謄本,但費用須自負。
委任契約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合夥契約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合夥事業執照
  3.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合夥事業執照,如:補習班立案證書正本、商業登記核准函正本、商號登記抄本。

補習班經營
轉讓契約
  1. 身分證明文件
  2. 補習班立案證書。
  3. 契約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請注意補習班的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是否需變更為新任負責人。

出養同意書
  1. 生父、生母身分證正本。
  2. 被收養人及生父、生母戶籍謄本。
  3. 同意書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1. 需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 收養仍應經法院裁定認可。
收養契約書
  1. 被收養人及其配偶(如有)、生父、生母、收養人及其配偶(如有)身分證正本。
  2. 被收養人及生父生母戶籍謄本。
  3. 契約書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1. 需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 收養仍應經法院裁定認可。
自書遺囑
  1. 立遺囑人身分證正本。
  2. 立遺囑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通常為全戶手抄本)。
  3. 繼承人先去世時(如有),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4. 收養或認領子女(如有),相關證明資料。
  5. 財產總歸戶資料(向國稅局申請)。
  6. 遺囑財產證明文件(如:房屋、土地權狀或第一類謄本;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存單、存摺等)。
  1. 本所備有遺囑書寫範例說明。
  2. 立遺囑人須意識清晰,本人到場,不得代理。
  3. 本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至少1份,不得影印或打字。
  4. 如繼承開始時,遺囑內容違反繼承人特留分規定,被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仍得依法扣減之。
代筆遺囑
  1. 立遺囑人、代筆人、見證人(二位)身分證正本。
  2. 立遺囑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通常為全戶手抄本)。
  3. 繼承系統表。
  4. 代筆遺囑正本一式三份。
  5. 財產總歸戶資料(向國稅局申請)。
  6. 遺囑財產證明文件(如:房屋、土地權狀或第一類謄本;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存單、存摺等)。
  1. 立遺囑人及代筆人、二名見證人均須意識清晰,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 遺囑見證人(含代筆人)資格限制(民法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3. 如繼承開始時,遺囑內容違反繼承人特留分規定,被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仍得依法扣減之。
公證遺囑
  1. 立遺囑人、見證人(二位)身分證正本。
  2. 立遺囑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通常為全戶手抄本)。
  3. 繼承人先去世時(如有),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4. 收養或認領子女(如有),相關證明資料。
  5. 財產總歸戶資料(向國稅局申請)。
  6. 遺囑財產證明文件(如:房屋、土地權狀或第一類謄本;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存單、存摺等)
  1. 立遺囑人及代筆人、二名見證人均須意識清晰,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 遺囑見證人(含代筆人)資格限制(民法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3. 如繼承開始時,遺囑內容違反繼承人特留分規定,被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仍得依法扣減之
單身宣誓/
無血緣聲明書
(代宣誓書)
  1. 立書人身分證正本。
  2. 立書人戶籍謄本至少4份(依需用份數+3)。
  3. 曾有婚姻但已離婚或配偶死亡,應另檢附:最近一次婚姻之「離婚證書」或「配偶死亡證明」,份數同上。
  4. 結婚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須備:大陸結婚對象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18碼、戶籍省分)。
  5. 本所備有宣誓書、聲明書例稿。
  1. 戶籍謄本應檢附中文版或英文版、全戶或個人戶籍謄本,視擬前往國家要求而定,請自行確認。(大陸地區多檢附中文個人戶籍謄本;越南多檢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菲律賓及其他英語系國家大多附英文個人戶籍謄本,僅供參考)。
  2. 單身證明有效期限,視擬前往國家規定而定,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請自行確認並事先安排行程。
  3. 宣誓書應本人辦理;代宣誓書限二親等內之人辦理。能否代宣誓,視擬前往國家要求而定,請自行確認。
離婚聲明/配偶死亡宣誓書
  1. 立書人身分證正本。
  2. 立書人戶籍謄本至少4份(依需用份數+3)。
  3. 最近一次婚姻之「離婚證書」或「配偶死亡證明」,份數同上。
  1. 戶籍謄本應檢附中文版或英文版、全戶或個人戶籍謄本,視擬前往國家要求而定,請自行確認。(大陸地區多檢附中文個人戶籍謄本;越南多檢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菲律賓及其他英語系國家大多附英文個人戶籍謄本,僅供參考)。
  2. 宣誓書應本人辦理;代宣誓書限二親等內之人辦理。能否代宣誓,視擬前往國家要求而定,請自行確認。
在台無子女宣誓書
  1. 收養人及其配偶身分證正本。
  2. 立書人戶籍謄本至少4份(依需用份數+3)
  1. 需收養人及其配偶本人到場辦理。
  2. 收養大陸地區子女事件,通常還須認證收養人財力證明文件、健康證明文件、刑事無犯罪紀錄證明等,公證文件種類請自行向文件使用單位確認。
授權書/委託書
  1. 立書人身分證正本。
  1. 需本人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2. 授權內容、授權書格式、所需附件請自行向文件使用單位確認。
翻譯認證
  1. 翻譯人或識外國文字之人之身分證正本。
  2. 翻譯文件至少2份(依需用份數+1)。
  3. 原文文件。
  1. 由翻譯人親自到場辦理。
  2. 翻譯本須如實翻譯,不得漏譯,且格式應盡量調整成與原文一致。
  3. 原文如為外國製發文件,該文件應先經我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驗證。
  4. 原文如為國內文件,公證人須向核發單位查證,查證屬實方得認證。
公文書(良民證、戶籍謄本)
  1.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二等親)之身分證正本。
  2.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公文書正本至少一份。
  1. 公文書認證限持往境外使用,且需表明文件使用地區及目的.
  2. 受理後公證人須向核發單位查證,查證屬實方得認證。
在職/服務/離職證明書
  1. 被證明人(即在職人/離職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請求者:身分證正本及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2. 開立證明之機關行號負責人到場請求者,應備:1.身分證明文件
  3. 被證明人之勞保局個人投保資料。
  4. 在職/離職證明書正本至少一份。
  1. 因依法公證人不可越區執行職務,開立證明書之機關行號須位於本院轄區內。
  2. 被證明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請求者,公證人須親向開立證明單位查證,查證屬實方得認證,查證所需時間不一,請自行斟酌。
證書(畢業證書、執業證照等)
  1.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二等親)之身分證正本。
  2.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公文書正本至少一份。
  1. 公證人須向核發單位查證,查證屬實方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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